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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发展

孵化器到底是什么

  自1987年中国诞生第一家企业孵化器以来,作为创业科技企业栖息地的企业
孵化器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有关企业孵化器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孵化器的概念有必要进一步澄清。首先是作为一种"制度性框架"与"中介性体系"的智能服务产业,应当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念进行全面梳理。

  
孵化器绝不仅仅是一家"高科技物业管理公司",科技企业孵化器首先是一个以"制度性框架"与"中介性体系"为根本特征的智能服务产业。无论"制度性框架"、"中介性体系"还是智能服务产业,每一个都代表了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精髓和本质,是孵化器的灵魂所在。

  科技企业
孵化器是一个"制度性框架"

  如何理解这个"制度性框架"?不妨参照一下众所周知的硅谷。美国一些专家把硅谷的成功归功于两种经济的互补:第一经济是人们所熟悉的,主要以利润和增长为目标的经济;第二经济是一种"制度性框架",其主要产出是各种概念的新公司和企业家,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智能服务业是其经济主体。社会制度对于社会经济不仅仅是个变量而已。总的社会制度及其中的政治、经济、产业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及其发展的决定性作用毋庸置疑。中国高新区在最初的组织设计、启动、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硅谷的借鉴和模仿并最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大规模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使之成为一个全新产业,是中国在紧随建立并发展高新技术园区的"本世纪最伟大的创举"之后又一重大的制度性选择!由于政府主导经济的强烈动机和直接参予经济的广泛行为,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制度性框架"特征尤甚于美国,似乎全社会都在力图建立一种强有力的制度来推动孵化器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1.制度性的机制:科技企业
孵化器在中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使孵化器获得了纳入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设计和超出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创新空间,制度化的创新机制和准公共机构的体制使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获得了特殊的生存和发展机遇。

  2.制度性的产品:科技企业
孵化器在中国获取了大量政府投资,成为政府的大规模采购品,政府并不要求这种制度性投资的产品或者说是采购品短期内有多少直接的回报,其作为重要政策工具的社会性与当初发展高新区的初衷也大不相同,也可以说,孵化器和高新区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性的产品。

  3.制度化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享有特别的法律地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特别立法或者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支持和保护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得以有组织地为本土和回归本土的创业者提供:公共的完整的制度化的服务。创办新企业在中国变得空前的容易,启动新创意和开展技术创新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拥护和支持。

  4.制度性的目标和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要实现明确的政府目标或者说是公共目标,即"创造并维持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创业环境;迅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批量生产企业、批量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孵化器提供就业"三大目标,其中企业、企业家、企业就业已被很多人认同为孵化器生产的"公共产品"。顺理成章,"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然成为孵化器刻意追求的目标,或者说是制度规定的一部分。从1987年中国第一家孵化器诞生到今天,体现上述四大制度性特征的"制度性框架"不仅没有弱化,而且还有日益强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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