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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拆除作业过程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徐州市建设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徐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
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县(市)、区房屋拆除实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房屋拆除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拆除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检查督促责任,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确定拆除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提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落实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同时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房屋拆除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房屋拆除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5日内报送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实施部门应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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